子公司接受投资取得固定资产计提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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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接受投资取得固定资产计提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更新于:2019-04-1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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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接受投资取得固定资产计提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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