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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付的研发经费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更新于:2019-04-1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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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付的研发经费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最近有学员向财知云答疑老师咨询:所在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由于某项目获得了财政拨款。该拨款需要开设专项拨款户,单独核算,并且该项目拨款用不完,财政还需要收回。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如果企业获得的拨款如果符合以上条款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计征所得税。

 

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中明确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应予以剔除,不得计入加计扣除额。

这是因为财政拨款和母公司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至于如何确定在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有多少金额是由财政拨款支付的,取决于企业对该项资金的取得与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如果不单独核算,则应将当年度收到的财政拨款全额剔除;如果单独核算,则可在研发费用总额中剔除属于当年用财政拨款支付的金额,而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拨付的研发经费是否交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的拨款税法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还需要注意:如果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