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取消的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标准
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
⑵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售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理由填什么?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是税务机关的主动行为,而“转为小规模”是纳税人申请的行为,意思是说一经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就不能再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但并不排除税务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一般有以下几项,你看看你们有没有符合的.
(1)2001年工业企业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防伪税控企业的标准按省局鄂国税函[2001]109号文执行);
(市国家税务局2002年1月22日武国税函〔2002〕7号)
(2)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国家税务局2002年4月16日国税函〔2002〕326号)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30——100万之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财务管理混乱;②偷、抗税严重;③有虚开、代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市国家税务局2002年1月22日武国税函〔2002〕7号)
(4)对方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经分局批准后,应及时安排结算检查,并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2002年注销一般纳税人\"戳记,缴清其专用发票,并从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取消的注意事项如上,仅做参考,有的说法不一定十分精确,大家可以就自己的疑惑咨询答疑老师解决,这是学习会计的一个好的方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