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业务因单证未到转内销计税问题
问:请问有一出口退税业务因单证未按时到,转为内销计税应如何计算增值税?是以收入*0.17/1.17吗?
答:是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业务因单证未到转内销计税问题如上。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因单证未到转内销如何进行处理,以上内容都有讲到了;大家可以看一看,要是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来财知云网站进行提问!希望小编以上的资料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