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和列报金额的表示一般采用贷方表示,对于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表示,应用科目贷方表示账面价值,金额等于应付款的金额减去未被归还的本金金额,即归还本金金额大于应付款金额时,应付款金额表示于贷方,能抵减应付的金额;而列报金额则是按照实际支付额与贷方表示的金额较大者,进行金额的表示。
例如,贷款本金为50万元,按照8%的利率,应支付利息为30万元,应付款总金额为80万元,但在结算时,实际支付的利息为25万,这时,应该将账面价值表示于贷方,金额为25万,而列报金额则应该按照80万来表示,因为80万是支付金额与账面价值的较大者。
拓展知识:当一笔债务到期归还本金后,但未归还利息期到期,此时应付款的金额显然小于账面价值,此时应以账面价值为准,表示于贷方,金额则等于未归还的利息金额。因此,在应付款列报上,只是表示实际支付金额或账面价值金额的较大者,以及贷款终止前,凭证上关于贷方的金额总是表示账面价值,而列报金额则是按照实际支付额与贷方表示的账面价值较大者,进行金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