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逾期未还征税有法定依据吗?-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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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逾期未还征税有法定依据吗?

更新于:2019-07-13 09:59
标签:押金,征税,逾期,法定

押金逾期未还征税有法定依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一条

“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逾期不再退还押金怎么做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押金逾期未还征税有法定依据吗?有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